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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在广告宣传上!

时间:2015-12-15     【转载】

日前,惠城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网店违法宣传某品牌为 “驰名商标”的案件,并对该网店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近一年,其中增加了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目前市场上是否还有商家依然把“驰名商标”当作宣传噱头呢?是否还有打着“驰名商标”招牌的商品在售?

20153月,惠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市工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有举报人称,某天猫网店销售某品牌洗衣粉页面上宣传“驰名商标”字样,涉嫌违法。为顺利办理该案,该局立即启动与淘宝(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协查机制,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很快提供了相关订单的交易快照和涉案商家信息。

经确认,这家天猫网店由注册在广州的某港资H公司经营,该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上确有宣传“驰名商标”的文字,且核查当日该网店仍未将相关宣传内容撤下,举报属实。经办案人员询问调查,H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中,从2015228日开始在部分商品详情页面上设计、制作并发布“某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内容。H公司同时还提供了该品牌商标注册证和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文件。

H公司在有关商品页面上宣传某品牌为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此,惠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处十万元罚款。

创设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但很多时候,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保护变成其追求荣誉称号、获取商业利益的策略和工具,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并加以宣传利用,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宣传驰名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国家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初衷,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根据《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生产经营企业不要再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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