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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商品标题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会构成侵权?摘要:不少网店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浏览点击,就在主图和标题中加入了吸引眼球的词语或者是有影响力的品牌名称,那么问题来了,在未经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在标题或者主图中加入与某个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名字,是否会造成商标侵权? 通过在各类电商平台上挑选自己想要的商品,不知不觉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那么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在挑选商品时,商品的主图和标题经常是影响我们是否点击商品查看商品详情的重要因素;因此,不少网店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浏览点击,就在主图和标题中加入了吸引眼球的词语或者是有影响力的品牌名称,那么问题来了,在未经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在标题或者主图中加入与某个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名字,是否会造成商标侵权? 对于这个问题,相信有的商家已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因标题中含有与他人商标相似的词语而造成的纠纷。让我们从商标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法院会如何判定这件事情。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前提,商标侵权的构成是侵权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且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那么该行为就可以认为是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嫌疑。而在商标法中的T57条中的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件举例: [原告请求] 1、被告停止了对第1*7号、第1*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了商标服装销售,停止了利用该商标进行网络传播和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 [被告主张] 1、原告不是本案的合适主体,相关两个商标的注册人是A公司,其委任状是域外证据,没有公证认证手续,就不能承认其真实性。 A公司是第1*7号、第1*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原告提交的《授权书》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但与国家商标局记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致,可以证明原告获得了A公司的许可(2017)广东广州第2*5号公证书记录和当事人法定确认显示,被告在京东商城营业的“徽商男装专卖店”购物中心在该商品名称中使用了“”,前面提到的“JOYCECHAN Joschen”标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7号注册商标相似,是该商标批准的“服装”等商品。但是,由于原被告均表示上述商品名称和图片与原告的展示商品一致,因此,上述标识也全部在商品页面内使用,是对商品的说明性使用,如果被告展示和销售的商品是原告的商品, 则这种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要注意,被告在该商品页面的商品名称和照片上使用了自己的“信仰者”。这是《商标法》第57条第5款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需要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此外,如果被告展示和销售的商品不是来自原告,则使用“JOYCECHAN Joschen”标志的行为,以及《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因此,原告没有证实被告在相关购物中心销售的服装商品,但不管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否来自原告,都侵犯了原告享有第1*7号注册商标权,必须对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负责。由于原来被告确认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关商品链接,被告事实上停止了侵权行为,所以本院不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要求。原告主张的第1*3号注册商标权部分,该注册商标是服务商标,批准服务项目为第35类商标广告、进出口利润等,因此被告的本案使用行为不用于区分广告、进出口利润等服务来源,不构成对该商标的侵害。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考虑到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益的具体数额和相关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都没有充分证据,本院综合考虑了相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综合考虑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商品数量、原告为防止侵权而需要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特别是考虑到原告实际上没有购买商品,相关商品页面上显示的累计评论数为0的情况下,适当赔偿额为15000元,该金额已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用等合理支出费用,原告将赔偿额超过上述适当部分的诉讼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